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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的股權共有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針對上述法律規(guī)定,只要簽訂協議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不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除當事人舉證證明在簽訂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外,雙方簽訂的股權共有協議是有效的,一旦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要受其約束,不以工商是否進行了變更登記為前提,也不以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為約束條件,這和取得公司股東資格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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