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差旅住宿費標準
北京市部級、司局級、處級及以下干部的相應標準分別為:1100元、650元、500元。
近日,財政部發(fā)布《關于印發(fā)<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財行[2016]71號),將差旅住宿費標準細化到地市,并公布了相關標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省市差旅住宿費標準1月起已調整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調整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部級干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司局級干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干部住宿費標準;例如,北京市部級、司局級、處級及以下干部的相應標準分別調整為:1100元、650元、500元。
此外,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等6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jié)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旺季期間及上浮后標準也一同公布。
據悉,調整后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各類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jié)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新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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