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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關于產假的規(guī)定
根據最新修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
2015年女職工產假為98天+晚育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最多產假可達158天: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包括在98天產假內);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已婚婦女晚育的產假增加30天。
4、什么是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5、符合晚育條件,配偶享有三天的護理假。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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