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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起訴書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處理事務上我們需要用到起訴書,起訴書是一種法律文書,在書寫時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特征;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經(jīng)過,后果等要素。你所見過的起訴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起訴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原告:x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徐水縣崔莊鎮(zhèn)xx村。
被告:xxx,男,成年,漢族,住定興縣固城鎮(zhèn)三里鋪村xx號。
被告: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系公司總經(jīng)理
住址:保定市朝陽南大街xx號。
請求事項:
1、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墊付的二次治療費186799.92元(含換血費用529.5元、法醫(yī)鑒定費1395.05元)、殘疾賠償金618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82670元、營養(yǎng)費765元、住院伙食費8500元、誤工費6755.53元、護理費13511.06元、二次手術費7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820xx年6元人民幣,鑒于被告蔡金森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因此要求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574158.24元人民幣。
2、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付責任;
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xx年5月6日21時40分,被告xxx駕駛冀 、冀 號半掛車,沿徐新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崔莊電信局西側左轉彎調頭時,與由西向東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毀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徐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應負次要責任,被告xxx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徐水縣人民法院(20xx年)徐民初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36892.86元人民幣、被告xxx賠償原告139393.92元人民幣。隨后因原告身體未康復,又繼續(x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總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164天(20xx年年12月11日至20xx年年5月24日),后經(jīng)鑒定原告構成4級傷殘。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年僅20歲的原告嚴重殘疾,至今不能生活自理,給原告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也給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極大的不方便。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 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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