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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多發(fā)1元,個稅多1000元
年終獎多發(fā)1元,個稅多1000元
歲末年初,又一輪關于年終獎如何計算的話題被熱炒。這一次,起點是一位學者在實名微博上發(fā)文“請大家注意年終獎臨界點,寧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并舉例稱,發(fā)18001元比18000元多納稅1155.1元……前日,北京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在《首都之窗》作客時證實,“差幾塊錢正好稅率上了一個檔次”的情況是現(xiàn)實存在的。
稅務部門:避免“多發(fā)少得” 財務人員可計算好
“多發(fā)少得”的情況存在于6個稅率的“臨界點”附近。按照今年9月起實施的我國新個稅法,年終獎分別要達到略高于1.8萬元、5.4萬元、10.8萬元、42萬元、66萬元及96萬元的水平。應該說,多數(shù)人可能達不到這樣高的年終獎。以最低的兩級臨界點1.8萬元、5.4萬元計算,可能拿到近似年終獎的市民人數(shù)略多些。
單位財務:優(yōu)惠僅一次,年終獎構成很重要
年終獎在確定稅率時,要先除以12個月。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這種計稅優(yōu)惠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單位財務人員通過稅收籌劃,計算出單位員工的年終獎所在區(qū)域,如果恰巧多數(shù)人收入在臨界點附近,完全可以把類似先進獎、全勤獎等拿出去,單獨發(fā)放,做到合理合法節(jié)稅,令員工收益最大化。
財稅專家:化整為零或化零為整都可節(jié)稅
如果單位單獨設置了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或者是發(fā)放實物、儲值卡甚至獎勵旅游等,稅法要求是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年終獎的“構成”卻是由單位說了算。
假設王先生和唐女士所在單位不同,年底兩家單位預計都將拿出人均2萬元的資金進行年終獎勵,兩人當月工資收入都是5000元。
王先生的單位化整為零:將2萬元分成1.8萬元“業(yè)績年終獎”和2000元“先進獎”兩筆發(fā)放。那么先進獎2000元加工資5000元將達到7000 元,減去3500元免征額,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shù)105,按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可以得出,這部分收入應納個稅為245元;1.8萬元作為年終獎,除以12個月后正好在“臨界點”之下,適用3%的最低一檔稅率,這部分個稅額應為540元。這樣,王先生當月個稅總數(shù)為245元+540元=785元。
而唐女士的單位將2萬元全部作為年終獎發(fā)放。這樣,唐女士當月5000元工資應納個稅為45元;2萬元年終獎正好越過了“臨界點”,適用第二級10%的稅率,應納個稅為1895元。這樣,唐女士當月個稅總數(shù)為1940元。
也就是說,由于獎項設置不同,唐女士須比王先生多繳1155元稅款。
不同收入人群的年終獎相差較大,稅款也相差很大。上述化整為零能省錢,也沒有改變公司的年終獎發(fā)放制度。而有時候化零為整也能省錢,如果單位獎金總額不高,可以將各項獎勵納入年終獎綜合考評,就能享受一次性除以12個月的優(yōu)惠計稅方法。此外,如果在臨界點附近,單位還可以將獎金零頭滯后一個月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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