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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銷售高檔手表的稅負籌劃方案
比如某手表生產廠的籌劃方案。該廠為一般人,生產銷售某款手表每只1萬元,按《部、國家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征收范圍注釋》規(guī)定,該手表正好為高檔手表。銷售每只手表共向購買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應納增值稅10000×17%=1700(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應納消費稅10000×20%=2000(元),共計納稅3700元。稅后收益為:11700-3700=8000(元)。
該廠財務部門經過研究,提出建議:從4月1日起(消費稅政策調整之日),將手表銷售價格降低100元,為每只9900元。由于銷售價格在1萬元以下,不屬于所稱的高檔手表,可以不繳納消費稅。銷售每只手表共向購買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應納增值稅9900×17%=1683(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稅后收益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較,銷售價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獲利1900元。顯然,獲利原因在于此方案可以避開消費稅。
可以對這類通過價格調整獲起更多稅后收益的籌劃方案作進一步研究:
假設生產每只手表需購進材料成本為Y,銷售價格M(不含增值稅)剛剛超過1萬元,那么廠家購進材料時現(xiàn)金流出1.17Y,銷售手表現(xiàn)金流入1.17M.其應納增值稅為(M-Y)×17%,應納消費稅為M×20%,應納為(M-Y-M×20%)×33%(為方便起見,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且適用33%企業(yè)所得稅稅率,下同),合計應納稅(M-Y)×17%+M×20%+(M-Y-M×20%)×33%=M×63.4%-Y×50%,其最后收益為=0.536M-0.67Y。
如果其銷售價格N剛剛少于1萬元,則廠家向購買方收取價稅合計為1.17N,由于其不屬于高檔手表,不納消費稅,只需納增值稅(N-Y)×17%,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N-Y)×33%,合計納稅(N-Y)×17%+(N-Y)×33%=(N-Y)×50%,其最后收益為=0.67N-0.67Y。
對此進行比較,當0.67N-0.67Y>0.536M-0.67Y,即N>M×0.8時,定價低些反而收益更高。
應當說明的是,這一思路的操作空間有限。當M大于12500元時,12500元×0.8=10000元,同樣屬于高檔手表,要征消費稅,方案就不適用了。
一般而言,產品銷售價格越高,企業(yè)獲利越多。但若考慮因素,則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時候,主動降低銷售價格,反而可能獲得更高的稅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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