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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前解約就沒未休年假的工資了,這合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這是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保護的,不容侵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fā)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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