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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權益投資減值轉回的會計處理
導讀:本文通過案例,結合新修訂的《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了可供出售權益投資在初始計量、公允價值變動等方面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問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可分為可供出售債務投資和可供出售權益投資,其會計處理較為特別,相應的其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也獨樹一幟。本文以可供出售權益投資為例,并結合2014年7月新修訂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分析其在初始計量、公允價值變動、發(fā)生資產(chǎn)減值及轉回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會計處理的基本要點
1.取得投資時,支付的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成本。
2.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
3.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4.若發(fā)生了減值,應計提減值損失?晒┏鍪蹅鶆胀顿Y和可供出售權益投資減值損失都計入資產(chǎn)減值損失,可謂“失之東隅”。
借:資產(chǎn)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借記或貸記)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可供出售債務投資和可供出售權益投資不同分析
1.對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債券投資,后者主要是股票投資。
2.期末投資收益的確認不同。前者應按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收入,后者按應享有的現(xiàn)金股利確認投資收益。
3.減值轉回的處理不同。前者的減值通過損益轉回,后者的減值通過權益轉回。這是因為,雖然二者都是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對其進行后續(xù)計量的,但債務工具的波動受人為操縱的可能性較小,而股票等權益工具的價格波動比較頻繁或者額度較大,準則為防止企業(yè)股票虛假的減值調(diào)節(jié)利潤,限制企業(yè)利用其波動人為操縱而作此規(guī)定。即可供出售債務投資轉回減值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chǎn)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權益投資轉回減值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即可供出售債務投資減值計入資產(chǎn)減值損失,轉回時仍通過資產(chǎn)減值損失,謂之:失之東隅,收之東隅;可供出售權益投資減值計入資產(chǎn)減值損失,轉回則通過其他綜合收益,謂之:失之東隅,收之桑榆。
4.可供出售外幣債務工具因匯率變動引起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外幣權益工具因匯率變動引起的匯兌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案例
2014年12月1日,A公司從證券市場上購入B公司的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實際支付款項100萬元(含相關稅費5萬元)。2014年12月31日,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公允價值為95萬元。2015年3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40萬元,而且還會下跌。2015年底宏觀經(jīng)濟形勢好轉,2015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90萬元。
其他資料:A公司為上市金融企業(yè),2014年至2015年期間有關投資如下:A公司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計提減值的政策是:價格下跌持續(xù)時間在一年以上或價格下跌至成本的50%,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本案例除上述差異外,A公司2014年至2015年未發(fā)生其他納稅調(diào)整事項,2014年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和負債無期初余額,假定A公司在未來期間能夠產(chǎn)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持有的股票等金融資產(chǎn)以取得成本作為計稅基礎。
會計分錄如下:
。1)2014年12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2)2014年12月31日
借:其他綜合收益 5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5
持有B公司的股票在2014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時成本100萬元,賬面價值為95萬元,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5×25%=1.25(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1.25
貸:其他綜合收益 1.25
。3)2015年3月31日,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應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100-40=60(萬元),購買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發(fā)生減值時,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其他綜合收益(無論借方或貸方余額),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資產(chǎn)減值損失)
借:資產(chǎn)減值損失 60
貸:其他綜合收益 5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一一公允價值變動 55
持有B公司股票在2015年3月31日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賬面價值為40萬元,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產(chǎn)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60×25%=15(萬元),由于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已有余額1.25萬元,本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13.75萬元(15-1.25),同時要把原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轉回: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13.75
其他綜合收益 1.25
貸:所得稅費用 15
。4)2015年12月31日公允價值回升,可供出售權益工具(股票投資)投資發(fā)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轉回時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因持有B公司股票對當年權益的影響金額50(90-40)萬元,會計分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一一公允價值變動 50
貸:其他綜合收益 50
持有B公司股票在2015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賬面價值為90萬元,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產(chǎn)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10×25%=2.5(萬元),由于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已有余額15萬元,將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轉回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綜合收益 1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12.5
延伸分析:假如A公司持有的是B公司的債券,2015年12月31日減值轉回的會計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一一公允價值變動 50
貸: 資產(chǎn)減值損失 50
將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轉回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1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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